導讀 日前,赤峰市敖漢旗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魯某某提起公訴,指控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經審查認定,魯某某兩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
日前,赤峰市敖漢旗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魯某某提起公訴,指控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經審查認定,魯某某兩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中一次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兩人死亡,一人重傷,魯某某負全部責任。
這起案件體現了酒駕的嚴重危害性以及司法機關對于酒駕的零容忍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屬于危險駕駛罪,情節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而魯某某兩次醉酒駕車均超過了國家規定的酒駕標準,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危險駕駛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魯某某的酒駕行為導致了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兩人死亡,一人重傷。這一結果是十分嚴重的,與交通安全法的宗旨相悖,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魯某某的行為已經對社會秩序和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危害,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總之,這起案件充分說明了酒駕的危害性以及嚴厲打擊酒駕的必要性。同時,也提醒廣大司機,要保持清醒的頭腦,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自身安全,也為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