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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慶南岸法院公眾號發布了一則消息。一名身患尿毒癥的男子在養育一個非親生的兒子長達20余年后,兒子突然失聯,不告而別。面對這一情況,男子不得不將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他在撫養兒子期間所付出的各項費用,總計超過19萬余元。那么,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這位男子名叫王超(化名),于1991年與前妻林艷(化名)登記結婚,并在同年9月3日迎來了一個兒子,取名王小超(化名)。然而,2002年9月18日,王超與林艷辦理了離婚登記,并約定王小超由王超撫養,王超承擔王小超的一切費用,雙方約定“無債權債務”。
然而,在離婚后的日子里,林艷多次因王小超的教育問題與王超發生爭吵,并在其中提到了王小超并非王超的親生兒子。
于是,在2008年,王超帶著憤怒和疑惑,帶著王小超前往重慶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院進行親子鑒定。鑒定結果明確表示:被鑒定人王超與王小超并非親生父子關系。
得知這個結果后,王超感到震驚和痛苦。然而,考慮到自己從小撫養王小超的感情,以及王小超還是個在校學生,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王超仍然將王小超視為自己的兒子,繼續承擔他的生活和教育費用,一直到他大學畢業。

然而,令王超始料未及的是,王小超大學畢業后卻選擇了不告而別,與王超和林艷失去了聯系。而此時的王超,已經身患尿毒癥,并且還接受了腎移植手術,腎功能衰竭等重病的折磨。
面對無奈的境地,王超不得不將林艷告上法庭,要求她退還他在撫養王小超期間支付的撫養費、教育費、醫藥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費用,總計超過19.9萬余元。
經過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人格權除了生命權、身體權等權利之外,還應包括自然人基于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在本案中,林艷不僅違背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還隱瞞了王小超并非王超親生子女的事實。離婚后,她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費用和撫養孩子的責任和義務轉嫁給了與孩子沒有血緣關系且不知情的王超,這侵害了王超的人格權利和財產權利。
綜合案件事實和證據,法院判決林艷向王超支付他在撫養王小超期間發生的合理費用,總計16.9萬余元,并支付王超3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這個案例引發了人們對于親子關系和撫養義務的思考。在現實生活中,親情并不僅僅建立在血緣之上,而是建立在相互關愛和承擔責任的基礎上。無論血緣關系如何,對于養育和教育孩子的責任,都是不能推卸的。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要正視這樣的問題,保護每個孩子的權益,并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和社會機制來保障家庭和睦和子女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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