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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致人死亡 被告未滿14不擔刑責
【搶劫致人死亡 被告未滿14不擔刑責】家屬遭搶劫后死亡,因被告未滿14歲不擔刑責連續申訴,最高檢公開聽證解“心結”。
2008年1月28日12時許,原審被告人吳某堅攜帶匕首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平南縣大將客運中心乘坐被害人吳某輝的二輪摩托車,謊稱去平南縣官成鎮橫嶺村。當摩托車行駛至平金公路轉入橫嶺村的村級道路時,吳某堅用匕首連續捅刺吳某輝數刀。隨后,吳某堅搜吳某輝的身體,搶走吳某輝的諾基亞牌手機1部、現金2元,并搶走吳某輝的二輪摩托車,逃離現場。
經法醫鑒定,吳某輝系頸動脈離斷大出血死亡。2008年10月17日,貴港市人民檢察院以吳某堅涉嫌搶劫罪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9年8月20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吳某堅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吳某堅以其犯罪時不滿14周歲為由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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