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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破產和破產管理局(IBBI)修訂了與公司破產解決程序和清算程序有關的規范。

修正案規定了在債權人委員會(CoC)和其他情景構成之前撤回申請的程序。關于在CoC的構成之后但是在利益的表達的邀請的發行之前,以及在利益的表達的邀請的發行之后撤回申請的變更。
隨著最新的變化,CoC必須批準一項計劃,為滿足清算成本,建議出售公司債務人或出售公司債務人的業務作為持續經營,并決定應付給清算人的費用,周五正式發布。
關于清算程序,該修訂指明清盤時作為持續經營的公司債務人的銷售程序及公司債務人的業務銷售。
“這些還規定,如果公司債務人作為持續經營出售,清算程序將在不解散公司債務人的情況下關閉,”該公告稱。
此外,清算程序必須在其開始后一年內完成,盡管有關撤銷交易的申請未決。
根據經修訂的準則,金融機構的金融債權人將被要求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為清算費用作出貢獻。
“修正案規定了利益相關者協商委員會的組成,該委員會由有擔保金融債權人,無擔保金融債權人,工人和雇員,政府,其他經營債權人和股東/合伙人代表,向清算人提供有關銷售事宜的建議。
“然而,該委員會的建議對清算人沒有約束力,”該發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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