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在12月3日,江蘇無錫中院通報了,一起關于爺爺將學區房以10元的價格賣給孫子后反悔想收回房子的案件,在這個案件中。
在12月3日,江蘇無錫中院通報了,一起關于爺爺將學區房以10元的價格賣給孫子后反悔想收回房子的案件,在這個案件中,爺爺將學區房過戶給孫子以后又起訴收回,由于當時還簽了轉讓合同,所以最終法院判定,爺爺已經將房屋贈與孫子,所以這個學區房歸孫子所有。
事情的詳細內容是,這位老人姓張,在早期購買了一套學區房,張某和妻子陳某共同居住在這個學區房內,在2018年9月份的時候張某的孫子小張開始上小學,為了使孫子能夠順利的進入小學讀書,張某夫婦與兒子兒媳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在這個簽訂的合同中,張某將此房轉讓給了孫子小張,但是房屋的持有權仍然是張某,就算轉讓給了孫子,張某兩口子還會繼續在這個學期房中居住。
在張某將房子轉給孫子為幾年,家庭就出現了矛盾,妻子陳某在2021年的時候,因生病住院,但是老兩口當時正好和兒子之間發生了不愉快的事情,兒子直接將房屋的產權掛失并重新申領,隨后陳某死亡,在陳某去世以后,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孫子返還自己之前贈予的學區房,并向法院表示當時將房子贈予孫子是為了讓孫子順利入學才簽訂的合同。
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定房子的所使用權歸孫子小張所有,法院認為當時雙方買賣房屋的價格只有10元錢,不存在對房屋的買賣意愿,所以買賣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但是當時小鄭入學的時候已經在學校就讀,而且張某也并未出示證據能夠表示自己當時給孫子小張的房子只是暫時的過戶,所以這種行為被法院認定為贈予,張某對此不服,進行二次上訴,不過法院最終駁回了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