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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8日,內蒙古一男子額某某駕駛車輛帶妻子朝某某前往內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通古卓爾牧區,圖中二人就是否前往牧區看望女兒的問題展開爭吵,爭執過程中,坐在后排座右側位置的妻子朝某某,打開車門后跳車,由于落地后頭部受到重創,出現嚴重的顱腦損傷,導致身亡。額某某由過度自信導致一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執行。對于夫妻吵架,妻子跳車身亡,司機是否該承擔責任?引發了廣大網友的熱議。

在朝某某跳出案件中,額某某的辯護人曾經提到過,曹某某由于是突然跳車,被告人根本就預料不到,而且在曹某某跳車之后,立即停車并撥打了120呼叫救護車為其救治,為挽救被害人的生命,爭取了時間。案發的全過程被告人從來沒有逃避,拒絕或抗拒,從始至終都主動交代事實,且認罪態度良好,在此之前,此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前科,本次系初犯,與被害人的家屬積極進行協商,并且取得了原諒。
額某某在本次案件中并沒有主觀的惡性,只是過失導致人死亡。被害人朝某某,在本案件中有重大過錯,由于他想去吃火鍋,不想去看望女兒,才引發了本次案件。法院在進行判決時認可了額某某的認罪態度和自首情節,在量刑時也由于被告人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協議,并出示了書面諒解叔,依照法律給予了從寬處理。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的教授阮齊林向相關的媒體介紹稱,并不是所有的乘客跳車死亡的案件,司機都要承擔刑事責任,要根據每一個跳車案件的具體案情進行分析,在案件發展過程中有過失和故意情況,才會承擔刑事責任,針對不可預見的情況,駕車司機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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