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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位業主因為封閉自家陽臺成為被告,這一事件在網絡上引起了廣泛討論。經歷了兩次審判后,最終四川高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業主拆除封閉陽臺并恢復原狀,物業公司勝訴。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業主是否應該拆除已封閉的陽臺并恢復原狀。法院認為,業主未經小區業主表決擅自封閉陽臺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以及自己作出的承諾,有違契約精神及誠實信用原則。小區的《臨時管理規約》規定原則上不得封閉陽臺,業主需通過小區業主表決的方式合法行使業主權利。
該約定并未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符合建筑設計要求的陽臺,并未對業主對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進行不當限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拆除封閉陽臺并恢復原狀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
業主認為封閉陽臺是為了人身安全的考慮,并希望避免粉塵和噪音污染。然而,法院認為權利行使的邊界必須以公共利益為限,業主的個體權利應在誠信原則以及不危及小區全體業主整體利益的前提下行使。
陽臺邊界以內的使用空間屬于業主所購房屋的專有部分,陽臺邊界以外的部分則是建筑物外立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具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屬性。封閉陽臺的行為往往會對建筑物的整體美觀甚至價值產生影響。如果小區業主均按照各自想法和方式對陽臺進行封閉改造,將會進一步對小區樓棟外立面美觀統一性造成更大破壞。
最終,四川高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撤銷了成都中院的二審民事判決。這一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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